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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刀郎云朵事件
文化市场领域里的商品经营权也要反垄断
叶跃进
国家反垄断法2007年制定实施2022年修改,十多年的运行,对维护国内主体经济的市场公平竞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非主体经济领域,如字画、演出领域,反垄断的力度还是很不够的,以至于非主体经济领域里阻碍市场竞争的势力大行其道,为所欲为。
还记得十年前的那英刀郎事件吗,现在好像在刀郎云朵之间重演,其实这种类似的事件在字画、演出的文化市场领域里常常发生。
曾经讽刺又鸟马户的勇士正在变成讽刺自己,好人变坏人,是法律的制度安排出了问题。十多年前那英是强者,刀郎是弱者,而如今刀郎是强者,云朵是弱者。为什么强者哪怕是由曾经的弱者变强的强者,也会去打压弱者呢?这里面有一个隐形的推手,那就是文化商品的经营者,文化商品的经营者,为达到一己私利,不择手段的煽风点火,制造事端,浑水摸鱼。
在刀郎云朵的事件中,我们只要把经营者也放进去,立马就可以看出,刀郎和云朵都是受害者。经纪人捞了个大便宜。
一
从法律上讲,一首歌有哪些权利?首先是著作权,著作权是一个文化产品从无到有的创作过程所诞生的权力,是一个文化产品最最基本的权利,没有这个创作就没有这个产品。著作权是不可更改的,孙晓云的一幅字,无论怎么送人、无论怎么转让、无论怎么拍卖、无论怎么收藏,他都是孙晓云的一幅字,也就是这个著作权人是孙晓云改不了。
依附在著作权上面的,还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
除了著作权不可更改以外,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都是可以更改的。
最初,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都归著作权人,当著作权人把作品赠送他人,所有权就更改了,当著作权人把作品借给他人,使用权就更改了,当著作权人想卖掉作品又不想自己卖,而是通过合法的程序找他人来卖,那么经营权就更改了。
二
说说《我的楼兰》著作权。
现在知道,《我的楼兰》是苏柳作词、刀郎作曲、云朵演唱的。在这里,大家肯定知道作词、作曲是有著作权的,而演唱有没有著作权?答案是肯定的,演唱也有著作权。怎么理解?你就想想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其中就有演唱传承人,而不是曲谱传承人!
在我国的民间尤其是旧社会的民间,大部分的演奏、演唱都是口手相传的,最典型的事例,就是阿炳的《二泉映月》,阿炳不懂简谱,解放后为了把《二泉映月》传承下来,
就先把阿炳拉的二泉映月曲子制成供留声机放的唱片,然后再叫张三、李四、王五几个人来记谱,我们现在看到的《二泉映月》简谱,就是由张三李四王五记谱出来的。如此,《二泉映月》的著作权属于谁?毫无疑问是阿炳的演奏和张三李四王五的记谱,而不仅仅是张三李四王五的记谱。
对于《我的楼兰》有人说,没有刀郎的作曲,就没有云朵的演唱,这肯定没错。但是,仅有刀郎《我的楼兰》曲谱而没有云朵演唱,有几个人能够直接通过曲谱来感受到旋律呢?旋律是听出来的,不是看谱看出来的。演唱就相当于是翻译,把歌谱的文字形式翻译成歌曲的声音形式。
左边是《醉翁吟》古曲谱,看看有几个人能直接从这个古曲谱感受出来《醉翁吟》的旋律?估计刀郎也感受不出。
当然,刀郎是一个很了不起的集词、曲、唱于一身的音乐人,但《我的楼兰》这首歌的首唱,在公众视野里的首唱,是云朵而不是刀郎,所以,云朵拥有《我的楼兰》演唱声音旋律的著作权。
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南方跟北方相隔几千公里两个毫不相干的人,同时申请同一个专利,都说是自己搞出来的,但只要在时间上有先后,那么,排在前面的就有专利,排在后面的就没有专利。
也就是说,云朵是《我的楼兰》公众视野下的首唱,拥有《我的楼兰》演唱声音旋律的著作权,而后来的人(包括刀郎本人)同样是用刀郎歌谱来唱,都只是翻唱,不拥有演唱声音旋律的著作权。
因此,准确地说,《我的楼兰》这首歌,苏柳拥有词的著作权,刀郎拥有曲的著作权,云朵拥有唱的著作权。
三
演唱歌曲《我的楼兰》的所有权。
这里所说的演唱歌曲,是指已经有声音听觉效果的《我的楼兰》,而不是指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我的楼兰》歌谱,由于大众认识《我的楼兰》都是经过演唱(听)认识而不是歌谱(看)认识的,所以下文所说《我的楼兰》在没有特别标注的情况下,都是指演唱歌曲。
不要以为歌子都是先有歌谱后有演唱,其实人类的声乐史是先有演唱后有歌谱的。刀郎为什么要到偏僻的乡村去采风?就是去收集民间的演唱,然后记谱,然后作曲的。
云朵是刀郎的徒弟,但同时也是羌族民间的演唱人,对刀郎的采风是很有帮助的。
尽管苏柳拥有词的著作权,刀郎拥有曲的著作权,云朵拥有唱的著作权,但《我的楼兰》这首歌的所有权是不能分割的。就像一套房子三个人所有,设计是张三,材料是李四提供的,盖房子是王五完成的,但所有权是不能对房子分割的,是不可能分割成:厨房归张三所有,厕所归李四所有,客厅归王五所有。演唱歌曲的所有权也是词曲唱融合一体的,也就是说,《我的楼兰》这首歌的所有权归苏柳、刀郎、云朵三人共同所有。
至于在三人共同所有里面,谁的贡献大,谁的贡献小,这是他们三人之间的“内政”,外人是不得干涉的,如果三人不能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
所要指出的是,贡献的大小,只是所有权里份额多与少的区别,而不是有与无的区别。好比一套100万的房子三人共同出资,甲出资90万,乙出资99999元,丙出资1块钱,只要丙出资了,不管多少,丙都拥有所有权,今后要出售这套房子,没有丙的签字,那房子是卖不出去的。
四
在刀郎云朵事件中,刀郎和云朵都是受害者。
在《我的楼兰》这首歌的所有权里,份额是如何分割的?很多人都以为刀郎是大头,但事实可能是云朵是大头。为什么呢?因为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是可以变更所有人的。
在文人圈子里,文人之间最珍贵的礼物是什么?就是把自己的作品赠送友人,书法家送书法作品,画家送画,文学家送诗词,曲作家送曲谱,这种赠予在文人圈子里是很平常发生的。原本刀郎和云朵是非常融洽的师徒关系,云朵首唱的许多刀郎作曲的歌曲,都是刀郎为云朵量身订制的,所以云朵才能够唱的那么得心应口,我总是说,别人唱《我的楼兰》是把《我的楼兰》作为一首歌来唱,而云朵唱《我的楼兰》、《云朵》是自己(云朵)就在歌里来唱,一个在境外一个在境内,这就是区别。为什么会有区别呢?因为这些歌是刀郎为云朵量身订制的,拐拐边边都是适合云朵演唱的。
这种为他人量身订制的曲谱,在刀郎和云朵正常的师徒关系长达十多年的岁月里,所有云朵首唱的刀郎歌曲,都可以看作是刀郎把自己所作的曲谱无条件的赠予云朵唱的,所以在公众的眼里,刀郎对云朵是无私的。当然,云朵对刀郎也是敬重有加的,即使是在刀郎受苦受难的岁月里,云朵也是紧随刀郎的。
这么好的师徒怎么会分崩离析呢?罪魁祸首是经营权垄断,没错,听清楚了,不只是说经营权,而是确切的说,是“经营权垄断”。有经营权没错,但经营权垄断就错了!
刀郎把自己所作的歌曲赠予云朵来唱,这里就包含了所有权的赠予。师傅对徒弟的赠予是不需要公证处公证的,就像父亲给女儿买一条裙子,每次都要去公证处公证吗?当然不需要!虽然师傅对徒弟的赠予没有到公证处公证,但赠予肯定是发生了。
所以,在《我的楼兰》苏柳刀郎云朵共有的所有权里,刀郎是把自己的所有权至少存在部分甚至全部赠予了云朵,所以说云朵的所有权份额可能更大。
假如刀郎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把曲谱赠予云朵,而是通过方方面面给公众制造出把《我的楼兰》、《云朵》等曲谱赠予云朵演唱的假象,那么,刀郎一开始就是在给云朵下套,利用云朵天真纯净的好嗓门和羌族民间的演唱人来把《我的楼兰》、《云朵》等歌曲唱红,最终为刀郎成名服务。假如刀郎从一开始的,二十年前的,二十来岁的,就是这样给云朵下套的话,那刀郎这个人的人品就是太坏了。
当然,我不希望刀郎是这种坏人,在我的观察中,刀郎是一个非常受人尊敬好人。
所有的迹象表明,刀郎和云朵师徒的裂痕,只能是“经营权垄断”造成的,如此,刀郎和云朵,都是“经营权垄断”下的受害者。
五
“经营权垄断”是当下文化领域产品市场乱象的祸根。
过去那英刀郎事件的本质是什么?本质是那英们利用好声音间接地掌控着音乐光盘发行经营权,而刀郎那时还是毛头小子,不懂江湖道道,没有通过那英们自行发行了专辑,这就触碰到了那英们垄断经营权的利益,于是就打压刀郎。
现在的刀郎云朵事件,跟那英刀郎事件如同一辙。
本来刀郎跟A公司签约,由A公司来经营刀郎的演唱会,演唱会上就包含演唱《我的楼兰》这首歌,这很正常,因为刀郎是《我的楼兰》这首歌的所有权人之一。
刀郎的演唱会在全国非常轰动,表明刀郎已经从苦难岁月里走出来了,这时的云朵可能觉得刀郎的身边有没有云朵已经不重要了,刀郎也起用了一些新的歌手,同时云朵也成了大龄女孩,也要成家立业,也想办云朵独立的演唱会,于是就跟B公司签约。这些本来都很正常,刀郎作为师傅总要为人师表,女大要嫁属于他人的了,自立门户,刀郎也自当理解。
问题是,云朵在办演唱会的时候也唱了《我的楼兰》这首歌,因为云朵也是《我的楼兰》所有权人之一,所以云朵觉得自己的演唱会唱《我的楼兰》很正常。
可以想象,刀郎一开始也会认为很正常,毕竟刀郎已经是大腕,云朵还是小虾米,何况(曾经)还是师徒关系,就刀郎的人品来说,是不会为难云朵的。
但是,跟刀郎签约的A公司就觉得不正常,他们就像当年的那英们一样,认为云朵触动了他们垄断经营刀郎所有歌曲的利益,尽管云朵还是小虾米,他们也毫不手软,挥舞大棒,要置云朵于死地。
由A公司垄断经营的刀郎演唱会几乎唱遍了全中国,中国有14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陆地,唱遍全中国,这么大体量的垄断经营,估计在美国都是不允许的。
六
反垄断是净化文化市场、回归公平竞争的重要途径。
从那英刀郎事件到刀郎云朵事件,从讽刺又鸟马户到自己变成又鸟马户,从好人变成坏人,文化市场里这种乱象履履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垄断经营权,经营权垄断像一只看不见的黑手隐藏在文化市场的阴暗处,操控着文化市场的走向,把文化市场搞得乌烟瘴气,把好人变成坏人。
反垄断,简单来说就是运用《反垄断法》限制文化产品经营权(原始商业属性)的独家经营规模。具体到刀郎云朵事件:
第一,限制刀郎所签约A公司承办刀郎演唱会的经营规模。中国有14亿人口,相当于4个美国人口或10个俄罗斯人口,这么大的一个演出市场,不可以全由A公司独家经营,要限制A公司仅仅可以在中国人口1/10的范围,也就是1亿4千万人口的市场范围内经营。安徽有6千万人口,也就是安徽+江苏+上海人口规模的范围,当然地点可以任选。
也就是说,跟刀郎签约的A公司只能在安徽江苏上海这么一个范围内承办刀郎演唱会,超出这个范围的任何演唱会,不论那个演唱会上唱不唱刀郎的歌,A公司都无权干预。
那刀郎除了在安徽江苏上海办演唱会外,还要到广东广西办演唱会怎么办呢?那就另外再签约一家经纪人C公司,并且C公司跟A公司从出资人到法人都是完全不相干的、两个完全独立的公司。
那刀郎除了在安徽江苏上海办演唱会和在广东广西办演唱会外,还要到湖南湖北办演唱会怎么办呢?那就再另外签约一家经纪人D公司。
以此类推。
第二,限制刀郎作品商业化的经营规模。在中国要规定,任何文化产品的经营权规模,不得超过全中国14亿人口的1/4也就是3亿5千万受众人群的规模范围,超过3亿5千万人群规模的范围,则这个文化产品原始商业属性的经营权就自然消失。再强调一下,只是经营权消失,并不是著作权消失。
经营权消失后,著作权人可以授权合法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使用权和取酬权。
具体到刀郎的作品比如《我的楼兰》来说,假如受众人群已经超过3亿5千万,那么《我的楼兰》原始商业属性经营权在国内就自然消失,也就是在国内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演唱会(不管是商演还是非商演),只要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开向社会颁布的相关规定,都可以在演唱会上演唱《我的楼兰》,苏柳刀郎云朵都无权直接干涉。
只是在演唱时,报幕人应该把著作权人报一下,比如:下面请张三翻唱苏柳作词刀郎作曲云朵演唱(首唱)的《我的楼兰》,这就比较规范了。
简单来说,经营权消失,就是指《我的楼兰》没有了特定的经营者(包括原作者也不再是特定的经营者),谁都可以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开向社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来使用《我的楼兰》的使用权。
这里所说的任何文化产品当然也包括书法、国画产品。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书法传承的文明国家,书写的艺术美应该遍布全社会才对。然而,现实非常令人失望,看看大街小巷的标牌,看看各种影视产品上面的字幕(如全民K歌字幕、许多影视作品的字幕),各种五花八门的丑字铺天盖地,要知道大街小巷的标牌、影视产品上面的字幕,那都是国际上中国文明的窗口,你那些丑字铺天盖地,让人家怎么看?!
这个也是经营权垄断在作怪,一些漂亮字体被人为注册经营权被垄断化了,但它的受众人群规模早已远远超过了3亿5千万,漂亮字体的原始商业属性经营权早已自然消失,任何人生产任何文化产品(如招牌字幕标语,不论是商业行为还是非商业行为)都可以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开向社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有偿或无偿(比如一页不超过30个字)使用那些漂亮字体,那些漂亮字体的版权商和漂亮字体的著作权人,都无权干涉。这样一来,很多漂亮字体就可以被广泛使用了。
再具体到《我的楼兰》,网上出现了新填词的版本,这应该是文化繁荣的好现象,至于水平高低,那是另外一回事,可又有人来挥舞侵权大棒,试图扼杀。
到底有没有侵权,依照本文,就是看两点:
第一,《我的楼兰》受众人群规模是不是已经超过3亿5千万,如果超过,那经营权(原始商业属性)就自然消失了,任何人都可以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开向社会颁布的相关规定,对《我的楼兰》进行商业化或非商业化改版,比如新填词、新编曲、新翻唱等,有利于推动文化市场进一步繁荣,网上出现的《花妖》评弹版就是新编曲。
第二,仅有上面的第一条那肯定不行,因为经营权(原始商业属性)虽然消失了,但著作权永恒存在,也就是《我的楼兰》新填词版本视频首页页面上的字幕必须著明原著作权人,即《我的楼兰》作词苏柳、作曲刀郎、演唱云朵,后面才是填词张三、改曲李四、翻唱王五,这样一来产权就清晰了。这里的填词张三、改曲李四、翻唱王五,要不要经过苏柳刀郎云朵的同意呢?不需要了,只要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规定”即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立场是中立的,即不让前辈们吃亏,也要为后来人创造空间。
市场经济的活力在于公平竞争,而垄断就是阻止公平竞争,文化市场的乱象是经营权垄断在搞鬼,必须依照《反垄断法》粉碎经营权垄断,还文化市场一个公平干净的生存空间。
2025-9-28
2025-9-29 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