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并不能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的言论是一个笑话
叶跃进
大同“订婚强奸”案以首次明确“订婚并不能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而入最高法院的“案例库”,算是走完了法院的全部平台,有人说是结束了,但我认为只是一个阶段,后面还有很多的路要走。因为“法”不是顶层的,法的上面还有法理,法理的上面还有政权,当法超越政权的时候,法就要修改了。
表面上看美国的法是顶天立地的,那是因为在正常的情况下美国的法跟美国的政权是一家的,而当美国要灭亡(如面临严重的经济衰退)的时候,美国的法在美国的政权面前就一文不值了(如特朗普发动贸易战时,美国的法就靠边站了),纵观古今中外,没有哪个国家哪个朝代的法是超越政权的!
想想也是,各个国家的政权是各个国家的先辈们抛头颅洒热血打出来的,而法是各个国家的文人们编出来的,所以法只能依附政权,商鞅、王安石、梁启超,历史的例子多的去。法只有在依附政权的前提下才有生命。
一
大同案跟政权有什么关系呢?
在日本的历史里就曾经有过日本女人沦为生育工具的阶段,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当时日本的出生率太低,面临灭种的绝境,越南也有过,当然,他们都是因为战争的原因。
但是,要知道,战争可以让一个国家灭种,非战争也可以让一个国家灭种,比如男女的性关系,只要一个国家从法律上规定,这个国家所有男人跟女人发生性关系时男人都是死罪,都杀头,那么,这个国家所有的男人都不会碰女人,几十年之后这个国家也就灭种了。
也就是说,所有涉及跟男女性关系相关的案子,都是跟政权相关的案子,法律所威慑的只能是极少数人而不能是绝大多数人。
然而,大同案明显是对我国未来全部的男人产生威慑,这是极其可怕的负面影响。
二
“订婚并不能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的言论其实是一个笑话。
“订婚”是客观的具体形式,而同意不同意是主观的无形意识。按照“订婚并不能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言论的表述,就是说“订婚”这种形式,不能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的主观意识,那么,在“订婚”这种形式之外是否存在某种“形式”,可以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呢?比如牵手算不算女性默认性同意?比如开房算不算女性默认性同意?比如上床算不算女性默认性同意?等等等等。
我想,既然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赞同“订婚并不能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的言论,那么最高法院就一定知道在“订婚”这种形式之外必然存在的某种“形式”,可以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总不能说最高法院是在并不知道哪种“形式”可以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的情况下,就明确赞同“订婚并不能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言论的吧?那岂不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假如最高法院不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那最高法院就一定知道某一种或某几种除了“订婚”这种形式之外而存在的“形式”,可以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最高法院应该且必须把这一种或几种除了“订婚”这种形式之外而存在的,可以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形式”告诉全体国人尤其是男人们,好让男人们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跟女人发生性关系。
司法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显示法官们的存在而抓几个强奸犯,司法的真正目的,是要让人们知法、懂法和守法,而我们的最高法院明明知道一种或几种除了“订婚”这种形式之外,可以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形式”的存在,却故意不告诉人们,这肯定是渎职!
假如最高法院的法官们真的不知道除了“订婚”这种形式之外,可以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形式”的存在,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法官们回家问问自己的爸爸妈妈,问问自己的爸爸是怎么知道自己的妈妈默认性同意时才诞生了法官们的生命的,然后把这种“形式”公开告诉大家。总不能说我们的法官们,都是法官的爸爸强奸了法官的妈妈才诞生了法官吧?
当然还有,在正常情况下,我们的法官们都是有子女或准备有子女的吧,那就请我们最高法院的男法官们,把自己怎么知道自己老婆默认性同意的具体形式公开出来,告诉大家,总不能说我们已经生育了子女的男法官们,都是强奸了自己老婆才生出孩子的吧,最高法院所有的男法官们都是老婆没有报案的实际强奸犯?太可笑了吧。
当然还有,假如我们最高法院的法官们,真的说不出来除了“订婚”这种形式之外,还有没有其它可以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形式”的存在,那问题就更大了,那在我们最高法院法官们的眼里,是不是全中国从上到下的全部男人都是实际强奸犯?!
我早就说过,律师是靠本事吃饭的,如何才能显示出律师的本事呢?就是给法官挖坑!“订婚并不能视同女性默认性同意”的言论不就是一个坑嘛,原以为基层法官不学习,掉进坑里不足为奇,没想到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也掉进去了。
202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