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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订婚强奸”案要防止是女方跟女方律师一起 给法官们挖的一个坑
来源: | 作者:叶跃进 | 发布时间: 2025-04-21 | 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大同“订婚强奸”案要防止是女方

跟女方律师一起

给法官们挖的一个坑

叶跃进

 

大同“定婚强奸”案发酵已经多时,本人已经快70了,头脑和手脚都赖了,我有三个观点,只要有人有一个观点跟我的相同,我可能也就当当看客了。可惜,至今没有一个观点跟我三个观点任一观点相同,我只好把我的观点写出来。

 

一、疑点

网上讨论疑点的方向大多是错的,本来是想去西藏,结果选择往三亚走,怎么可能找出关键的疑点呢。为什么方向会选错呢?这个就是女方律师的厉害之处:男生承认发生性关系,女生表示是在女生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按照这个方向去找疑点,那自然一败涂地。

顺便说一下,目前我国司法领域里总体上法官的水平不如律师的水平,所以才会产生那么许许多多奇葩的案例。为什么呢?因为律师吃饭是靠本事的,而法官吃饭并不靠本事,并且这些年法院的工作人员(法官的后备力量)多是从高学历、高名牌院校毕业生直接经过正规招考录用的,基本上都没有经历过司法实践,不知道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为了个人的利益凭空“创造”出许多的诡辩和许多的坑,从而现在的法官们基本都丧失了继续学习思考的动力,同时,现在的律师们却不停地学习和思考,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律师的水平越来越高于法官的水平。所以才会经常在网上看到律师在法庭上戏弄法官的贴子。

有没有解决的办法?也有。

一是要设立专门的“律师法”来规范律师的辩护行为。

二是法官、检察官必须要在有五年以上律师从业经历、并且律师业绩明显的律师队伍里招考录用。

再回到本案的疑点方向,这个方向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男女双方都是好人的情况,另一种是男女双方中至少有一个人不是好人的情况。

先来看男女双方都是好人的疑点:

一是,床单上有没有处女红,网上都把女生裤头上的DNA都披露了,为什么不披露当时床单或其它什么地方有没有处女红。

二是,男女双方为什么不打结婚证。

三是,为什么把“男生承认发生了性关系同时女生表示是在女生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就确认为强奸。

四是,为什么一开始女生就要提出性生活要等到结婚以后。

上面四个疑点暂时不做分析,后面自有答案。

再来看看男女双方中至少有一个不是好人的疑点:

男女双方中至少有一个不是好人,既有可能是男生,也有可能是女生。从网上披露的信息看,男生得到了什么?男生仅仅得到了一次强行跟女生发生性关系的机会。而女生得到了什么?女生得到了大量的钱财。为什么是大量钱财,前不久网上有一个帖子说目前中国居民中有1万存款的多少人,有10万存款的多少人,有100万存款的多少人,按照这种表述,女生凭空得到10万元,那就是得到了大量的财富。

虽然“李律师”说,事发后女方把从男方获得的钱都退了,但对于这个钱,假如女生是好人那退的就是钱,假如女生不是好人那退的就是赃款。

现在来看看女生不是好人的疑点。

一是,婚姻介绍所的登记。

性需要跟吃饭睡觉需要一样,不论男女都是基本需要。而在我国,唯一合法的性生活就是结婚,其它的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需要特别指出的,自从我国取消了“通奸罪”后,那些不合法的性关系中,除了强奸罪和卖淫嫖娼外,法律都不追究。

于是,为了合法地过上幸福的性生活,唯一的途经就是结婚。

本案男女双方是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的,也就是说女生是自愿到婚姻介绍所登记找男生的,也就是女生跟男生过合法幸福的性生活是女生的愿望或者意愿。

二是,既愿意又不愿意自相矛盾。

本案中,女生既愿意跟男生发生性关系(自愿到婚姻介绍所登记)又不愿意跟男生发生性关系(性关系发生后报案),这是本案中最为关键的女生自相矛盾的疑点。

三是,男生不坐牢的机会。

“李律师”说男生有三次机会不坐牢,第一次是在性关系刚刚发生不久,男生要是答应女生提出的追加彩礼和房产证加女生名字的要求的话,女生就会放弃报案,男生就不会坐牢。第二次是在刑侦期间“男生要是答应女生提出的追加彩礼和房产证加女生名字的要求的话”,女生是可以撤销报案的。第三次是在司法调解期间“男生要是答应女生提出的追加彩礼和房产证加女生名字的要求的话”,女生是可以撤销报案的。

怎么样,看到“李律师”所说的三次机会吧,一个字“钱”,两个字“要钱”!!!

四是,结婚证。

在我国当今,唯一合法的结婚就是领取结婚证,只要没有领证,男女双方的一切活动都不叫结婚,包括相亲,包括见面,包括逛街,包括聘礼,包括彩礼,包括订婚,包括婚礼婚宴喝喜酒,甚至包括入洞房发生性关系,只要没领证,都不算结婚。而恋爱过程中是默认发生性关系的,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制止。

本案中女生说性关系要到结婚后,现在打结婚证是多么简单的事情,连户口本都不要了,只要双方同意,分分钟就能领取结婚证,而本案男女双方为什么一直没领取结婚证。说性关系要到结婚后,那么,只要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认后立马领证,那后面的所有性关系不都属于结婚后的性关系吗?所以,一直不领证,就是女生为把恋人之间正常的、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性行为上升为强奸行为作铺垫的。

看到没有,结婚只是一个谎子。

五是,诱奸。

女生从一开始到婚姻介绍所登记相亲的目的就是不结婚,而是骗钱。

为了圆满地达到骗钱的目的,在一开始就提出在结婚前不同意发生性关系。

从本案披露的信息看,男女双方一直没有领证,也就是没有合法结婚。

从本案披露的信息看,男女双方恋爱的过程一直到女生报案强奸前,感情一直很好,恋人的“感情一直很好”就应该包括牵手、抱抱、接吻等亲密行为,甚至性行为,也就是女生一直在给男生对女生发生性关系的机会、甚至是一直在勾引男生对女生发生性关系(因为没有处女红,90%地可以认为女生不是第一次),终于男生架不住女生的勾引,提出要跟女生发生性关系,这时女生又提出不同意,这其中的细节已经不重要了,最终男生是在女生不同意的情况下跟女生发生了性关系。

六是,诈骗。

因为是在女生不同意的情况下睡了女生,女生就要求男生拿钱私了,不然就报案强奸,也就是前文提到的“李律师”所讲的三个机会,没有别的,就是要钱。

假如本案中男生满足女生所提出的钱财要求,那么就存在一种女生利用谈恋爱极速发财的机会,就是女生仍然不跟男生领证,并且继续勾引男生跟女生再次在女生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于是女生就可以再次向男生提出拿钱,否则报警。

看到没有,卖淫嫖娼一次也就几百几千的,她可好,每次好几万。

如此往复,最终会有一天男生承受不住,提出分手。

七是,销赃。

男生在这种每次好几万每次好几万承受不住的情况下提出分手,把以上的疑点放在一起就可以看出,整个过程就是女生理直气壮的卖淫,男生稀里糊涂的嫖娼,女生什么错误都没有,错的都是男生,在这种情况下男生提出分手(实质是女生通过计谋逼迫男生提出分手),那那些男生花出去的十几万几十万的钱财还能要回来吗?私下里肯定要不回来,除非法律支持。

女生的家人还会说,你男生履履地强奸我们的女儿,我们没把你送进监狱关3年,就是对你的最大的仁慈了,你还屁话啰嗦,想坐牢嘛?男生只得认栽,花钱消灾,钱落女方口袋。

网上不是有个帖子说嘛,男生谈三次恋爱就从100万变成穷光蛋,女生谈三次恋爱就从穷光蛋变成100万,确实太形象了。

八是,另寻目标。

这种赚快钱的甜头一经入口,会吐出来吗?肯定不会,一定会再找下一个目标。

也就是发生本案后,司法人员就应该对女生在本案之前有没有“谈过恋爱”进行调查,如果有,又是怎么分手的?网上没有披露,难道刑侦没有调查吗!

如果我们的法律保护这样的女生,利用谈恋爱、结婚设局诈骗男生的行为的话,那么本案的男生可能是第一个,但肯定不是最后一个,全中国将有大批的男生被女生诈骗。

马克思怎么说的来,当利润率达到300%后,这种“行当”就变成了杀人的机器。

九是,本案出错。

这种在女生及其家人精心策划下的诈骗,通常是不会败露的。因为整个不利都是女方人为设计好针对不知情的男生的,一经败露,就像本案的男生坚决不拿钱,女生坚决报案,那男生就要入狱三年一样,男生所付出的代价太大。

这正是本案女生敢于利用恋爱精心策划诈骗男生的底层逻辑,也许在本案之前,女生已经多次屡试不爽,只是本案男生不按套路出牌,出错而已。

 

二、为什么把“男生承认发生了性关系同时女生表示是在女生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就确认为强奸

本案最最荒唐的,还不仅仅是前面所提到的疑点没被关注,而是不论案前、案中、案后以及发酵的各种舆论,都把“男生承认发生了性关系同时女生表示是在女生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就确认为强奸?!!!

我们都知道,本案的男女是恋人关系,他(她)们之间的性愿意或者性不愿意,跟陌生人之间的性愿意或者性不愿意,是有本质区别的。

这种本质区别,可以从夫妻间的强奸犯罪来类比。

夫妻之间的性愿意或性不愿意是经常发生的,昨天还愿意性生活今天又不愿意,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了。丈夫在违背妻子意愿的情况下强行跟妻子发生性关系,只要妻子坚决报案,那丈夫就是强奸罪。可问题的关键是,夫妻之间是经常会发生诸如“现在累了不行啊,睡一会再来”、“今天不行啊,过几天可以”等等的情况下,妻子的“愿意”或“不愿意”算不算是妻子的意愿呢?!

因为法律规定,违背妇女意愿的强行性行为是强奸,只要不是违背妇女的“意愿”(用双引号加以强调),那就不是强奸。

这时,我们就需要翻开《辞海》、《词典》,或起码要上网百度一下吧,看看意愿是什么意思吧,只要我们的法官们、我们的律师们、我们的舆论工作者们去查一下,就马上知道本案办的是多么的荒唐。

意愿,她是一个思考成熟的、稳定的心理活动,她的特点是,一旦意愿形成就不会轻易改变。就像一定要解放台湾,这是新中国自开国领袖以来历任领袖和全中国人民的意愿,这种意愿会轻易改变吗?不可能!!!

而一个说人昨天吃得太咸了今天不愿意再吃咸的了,这里的“不愿意”是什么意思?是他的意愿吗?显然不是,因为想吃淡或想吃咸,是可以经常变换的。他今天不愿意吃咸并不是他永远不愿意吃咸的意愿,而是他即时的意见或者说是他即时的意思。

意愿是一个稳定的心理活动,是不可能临时生产的,而意思却是一个即时的心理活动,是临时生产的。大家在一起喝酒,张三劝李四,我的意思是这杯酒你要喝下去,而李四却说我的意思是这杯酒我不能再喝了。

看到了吧,“意思”的心理活动具有即时性。

把这个用到夫妻之间的强奸罪,妻子报警说她丈夫在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这时接警的公安部门就要在内部网上查一查,以前有没有过报警,这是第一次,因为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夫妻双方稳定长久的意愿,这次是第一次在老婆不愿意的情况下与老婆发生性关系,这个“不愿意”到底是他老婆的意愿呢还是意思呢?不好说,那就不要轻易下结论。

假如他老婆的这种“不愿意”并报警是连续的、多次的(比如三次以上的),那才可能确定他老婆的“不愿意”并报警是真的从意思层面上的“不愿意”上升到了意愿层面上的“不愿意”,比如丈夫好赌,妻子彻底绝望了,下决心要跟丈夫离婚,这时的“不愿意”才是他老婆深思熟虑后新产生的意愿,由做夫妻的意愿变成了不做夫妻的意愿。通常的也就是要离婚。

回到本案,针对“男生承认发生了性关系同时女生表示是在女生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我们的司法部门就要考察这里女生的“不愿意”是女生的意愿呢还是女生的意思呢,因为是第一次报案,就可以把女生的这个“不愿意”看成是女生的意思,而不是女生的意愿,并对男女双施加教育;如果再次发生女生报案,那就可以按治安处罚来对男生加以警告并处罚金若干;之后如果一而再而三地连续发生女生报案,因为前次已经对男生发出了书面警告,后面还强行发生性关系,那就对男生进行强奸罪立案。

先按意思处理,多次(至少三次)之后再按意愿处理,就有一个缓冲过程,就可以更清楚地看清案件的实质。

 

三、针对本案的后续处理

对于本案的后续处理存在两种结果,一种是认定强奸罪成立,也就是女生所说的“不愿意”是女生的意愿,另一种是确定强奸罪不成立,也就是女生所说的“不愿意”是女生的意思而不是女生的意愿。

先说第一种结果,认定强奸罪成立。好处是案件不要改判,难处是女生必须承认那个“不愿意”是女生的意愿。

这个问题表面上看似不难,其实很难。为什么?

因为只要女生承认那个“不愿意”是女生的意愿,那就是女生稳定的、深思熟虑的心里活动,那这个意愿是不会临时产生的,也就是从到婚姻介绍所登记的一开始就是不愿意跟哪个男生发生性关系的,而是跟男生进行一场利用结婚骗取男生钱财的诈骗。那么,本案就是一个男生强奸罪跟女生诈骗罪并行的案件。

简单地说,本案男生强奸成立,那女生的诈骗就成立。

好像我国对诈骗数额的确定,还是20多年前的,10万元就是数额巨大。

数额巨大的诈骗罪一旦确定,感觉是可以判刑10年,也可能是5年,不记得了。

如果是女生的家人父母、哥哥或弟弟、姐姐或妹妹一起帮忙的,那就可能构成合伙诈骗,同案同罪,女生判刑多少年,那跟她合伙诈骗的或母亲或哥哥或弟弟,全部都坐牢。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法官有责任把女生的供诉最后产生的结果,事先告诉女生,即要告知女生她的那个“不愿意”一旦是女生深思熟虑的意愿,那就涉嫌利用结婚骗取钱财的诈骗,那就会面临坐牢,退出全部诈骗的赃款并处罚金,还有全家参与策划的人全部坐牢。

当检察官、法官把这些告诉女生,女生还会轻易地承认她的那个“不愿意”是她的意愿而不是意思吗。

其实本案,从律师介入的开始,律师就应该懂得,女生的那个“不愿意”如果是意愿的话就有可能涉嫌诈骗,律师有责任把可能涉嫌诈骗的后果告诉当事人。

这是第一种结果,认定强奸罪成立的结果,男生因强奸坐牢,女生因诈骗也坐牢,甚至牵带全家坐牢。

现在来说第二种结果,那就是女生只承认她所说的那个“不愿意”只是女生的当时临时产生的意思,而不是女生的意愿,如此,即使女生报案说男生强奸了她,那司法部门也不能草率地以强奸罪对男生立案,因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愿,而不是违背妇女意思,对于违背妇女意思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最多只能按治安条例处罚。

如果是这第二种结果,那就要打回重审,或从山西转到广东来审,一旦翻案,那就涉及国家赔偿,涉案检察官、法官如果是技术水平问题可能就是私人也赔点钱,如果涉及行贿受贿那就是腐败案件了。

第二种结果操作简单,只要把厉害关系负责任地告诉女生后,女生只承认她的那个“不愿意”是一时产生的意思,那整个案子立马反转,男生不用坐牢,女生也不用坐牢,后面的就是赔偿的问题了。

 

四、顺带聊聊我们国家的婚姻体系

是的,没搞错,是婚姻体系而不是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那就是时间上从结婚(领证)开始算起,婚姻法制都是很健全的,有一些问题也多是司法人员的技术水平问题,没什么大问题,也就没什么好聊的。

而婚姻体系,不仅包括婚后,还包括婚前的男女关系和婚外的男女关系。近来网上还频频出现了“男闺蜜”一词,男闺蜜的男女是什么关系?这些都应该是婚姻体系的问题。

一下子谈也不一定能谈得清楚,这里就借用强奸案的“强奸”来简要概述。

原来有“通奸罪”,那就是婚外的强奸、卖淫嫖娼和通奸,把婚姻体系规定的很清楚了,现在取消了通奸罪,这就使得除强奸、卖淫嫖娼外的婚外男女关系日益复杂起来。

一、结婚之后归婚姻制度管了,这里不谈了。

二、距离结婚最近的男女关系,那就是恋爱。

三、距离恋爱最近的男女关系,那就是暧昧。

四、距离暧昧最近的男女关系,那就是闺蜜。

五、距离闺蜜最近的男女关系,那就是知己。

六、距离知己最近的男女关系,那就是朋友。

七、距离朋友最近的男女关系,那就是熟人。

八、距离熟人最近的男女关系,那就是陌生。

陌生就是到底了。

一、恋爱就是朝着结婚、朝着发生性关系去的,发生性关系是恋爱双方的总体意愿。

二、暧昧不一定要结婚,但暧昧的最终目的也是发生性关系,性关系是双方暧昧的最终意愿。

三、闺蜜不一定要结婚,也不一定要发生性关系,但现实中异性闺蜜发生性关系是常有的事情,一旦发生这种性关系,那至少是双方的意思,闺蜜间长期表达这种意思,那意思就会升级到意愿了。所以,异性闺蜜的纯洁性是很脆弱的。

四、知己就是互为对方的听众,跟闺蜜的区别就是,闺蜜可以两人一起去喝酒、唱歌、旅游,甚至牵手、抱抱,但知己一般不会。知己双方一般不会有共同的性关系的意愿。

五、朋友就是跟同性的朋友差不多,只不过是异性而已,一般不会有共同的性关系的意思,其中一方可能会有性关系的意思,只要他她不表达出来,就很难产生共同的意思。

六、熟人就是家门口的面熟的人,之间少有单独二人相处的机会,离性关系较远。

七、陌生就是不认识的人,马路上、公园里、候车厅等,到处可见,也可能没见过。

现在来说说强奸。

陌生男生对陌生女生强行发生性关系,那肯定是强奸。因为陌生女生对陌生男生是肯定不会存在性关系的意愿的,所以是违背妇女意愿,所以是强奸。

从熟人关系到知己关系,男女双方一直都没有过亲密接触证据,男生强行对女生发生关系,只要女生报案,通常都可以以强奸论处。

从闺蜜到暧昧的两种关系,由于男女双方都是自愿处在性关系的边缘,所以仅凭女生一次报案就对男生以强奸论处,那就是太草率了。

最后就是恋人,恋人就是朝着结婚、朝着性关系去的,仅凭女生一、两次报案就对男生以强奸论处,那也是太草率了,至少要三、四次以上的多次报案。

对婚姻之外的男女关系作一些界定的好处是,维护全社会男女关系的和谐稳定,公平公正地既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又制止不怀好意的女生,利用现在社会上允许存在的男女关系来诈骗男生。

因为只有男生存在强奸,而女生不存在强奸,所以利用男女关系来诈骗的只有女生,没有男生。

“通奸罪”取消之后,我们的司法部门就应该正视这些社会上出现的既不违法也不合法的男女关系,研究这些男女关系,才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摆正法律的位置,不出笑话,维护法律的尊严。

妇女需要社会的尊重和保护,但首先妇女们要自重,不想结婚就不要恋爱,不想被男熟人、男朋友、男知己强暴自己,就不要跟他们发展成为闺蜜关系、暧昧关系和恋人关系。都是成年人,男女关系到底是如何发展的,大家都心知肚明。

婚姻自主,其中就包括恋爱中的彩礼自主、订婚自主、领证自主和性关系自主,娘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们的过于插手,可能会使婚姻演变成合伙诈骗、共同坐牢的悲剧。

一些坏女人,一方面通过恋人、暧昧、闺蜜等男女关系勾引男生发生性关系,另一方面又手挥强奸这个法律利剑敲诈勒索,诈骗男生,我们的法律要坚决地予以惩处。

2025-4-20

202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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